为纳税人服务,早起源于"二战"末期的美国。后经过短暂起伏,逐步趋于完善,并迅速辐射到北美、拉美,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欧洲以及东亚、东南亚和澳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当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似乎已经明晰了它的基本的含义和现实形态,但从理论上来说,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税收服务的概念却很不完善,带有很多的描述性的色彩,如将"税收服务" 笼统地界定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便利等。由于这种概念上的模糊性,就使人们对于税收服务的范围无从把握,进一步的问题就是纳税人寻求税收服务法律救济的范围如何来确定。因此,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探讨税收服务的法律救济问题,理清"税收服务"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前提。税务干**伍管理面临许多新机遇新挑战。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
税务稽查一方面是通过对企业的外部审计,堵塞征管中的漏洞,打击偷漏税或不合法经营,以此推进税负公平;另一方面是对内部税务征管执法行为的一种审计,是一个既对企业负责,又监督税务干部执法的具有双重职能的服务部门。而如今一些稽查员全没有服务意识,借手中的权力,在处理一些违反税法案件时,以"我"为准, "我"就是"税法" ,或与纳税人勾结,侵吞国家财产和税款。执法不依法,执法不公平。税收执法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和整顿,致使经济案件层出不穷,依法纳税风尚难以形成。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税收服务行为的性质是税务机关对于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理解税收服务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税收服务的主体在人们日常的涉税事项中,有三种类型的组织与我们在直观意义上所标明的税收服务有着关系。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如税务师、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媒体。在这三种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服务主体中,只有税务机关才真正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服务的主体资格。原因在于,只有税务机关才与纳税人在税收服务方面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中介机构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媒体所提供的税收服务,与纳税人之间并元对等关系。由此可以得出:税务行政相对人就税收服务提起的行政救济只能针对税务机关。
税收服务的客体: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服务在不同的地区,针对不同的人员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区别,那么,这些行为是否都是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税收服务行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不具体规定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服务的种类或方式,将在法律责任上加重税务机关的负担,事实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这一方向值得提倡。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税务机关提供元所不包的服务是不可能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要求:提起税务行政救济的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税收服务行为。税收服务决定了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税务部门如何“带好队”。
税收服务领域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税收服务缺乏规范性。这种不规范不仅体现为税务机关在服务方式上千差万别。而且。即使在同一税务机关之中,相同的服务方式往往也没有一个操作性比较强的执行标准。有些即使有一些标准,大多也是些定性式的、口号式标准。导致这种情况,直接的原因就在于税收服务在法律上没有地位,更没有单项的法规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执行中缺乏确切的依据,行为的方式难以规范。为规范税收服务提供了前提。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意识不断增强,将有效打击税务行业的不正之风,更好地维护纳税。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
税收收入增长提供坚实税源基础。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
税收服务的对象:税收服务的对象就是接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的行政相对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普遍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就标明了税收服务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所有的纳税人都有接受这种服务的权利。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税收服务行政救济的提起具有普遍性,税务机关的服务行为有较大的危险性。我们可以将税收服务行为界定为:税收服务是由税务机关向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的一种法定服务。湖南专业税务服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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